译文
幽幽沼泽仙鹤鸣,声传四野真亮清。深深渊潭游鱼潜,有时浮到渚边停。在那园中真快乐,檀树高高有浓荫,下面灌木叶凋零。他方山上有佳石,可以用来磨玉英。
幽幽沼泽仙鹤唳,鸣声响亮上云天。浅浅渚滩游鱼浮,有时潜入渊潭嬉。在那园中真快乐,檀树高高枝叶密,下面楮树矮又细。他方山上有佳石,可以用来琢玉器。
注释
九皋:皋,沼泽地。九:虚数,言沼泽之多。
渊:深水,潭。
渚:水中小洲,此处当指水滩。
爰(yuán):于是。檀(tán):古书中称檀的木很多,时无定指。常指豆科的黄檀,紫檀。
萚(tuò):酸枣一类的灌木。一说“萚”乃枯落的枝叶。
“它山”二句:利用其它山上的石头可以错琢器物。错:砺石,可以打磨玉器。
榖(gǔ):树木名,即楮树,其树皮可作造纸原料。
攻玉:谓将玉石琢磨成器。朱熹《诗集传》:“两玉相磨不可以成器,以石磨之,然后玉之为器,得以成焉。”
参考资料:
此诗共二章,每章九句。前后两章共用了四个比喻,语言也相似,只是押韵不同。关于诗的主题,有几种不同的说法。《毛诗序》认为是“诲(周)宣王也”,郑笺补充说:“诲,教也,教宣王求贤人之未仕者。”王先谦《诗三家义集疏》举例证明鲁诗、齐诗、韩诗都与毛诗观点一致。到了宋代朱熹《诗集传》则说:“此诗之作,不可知其所由,然必陈善纳诲之辞也。”认为这是一篇意在劝人为善的作品。今人程俊英在《诗经译注》祖毛、郑旧说而加以发展,说:“这是一首通篇用借喻的手法,抒发招致人才为国所用的主张的诗,亦可称为‘招隐诗’。”这种说法较易为今人所理解。
先谈朱熹的说法。他分析第一章说:“盖鹤鸣于九皋,而声闻于野,言诚之不可揜(掩)也;鱼潜在渊,而或在于渚,言理之无定在也;园有树檀,而其下维萚,言爱当知其恶也;他山之石,而可以为错,言憎当知其善也。由是四者引而伸之,触类而长之,天下之理,其庶几乎?”他将诗中四个比喻,概括为四种思想:即诚、理、爱、憎。并认为从这四者引申出去,可以作为“天下之理”——即普遍真理。他的说法看起来很辩证,都是用发展的变化的观点分析问题,而且兼顾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;然而他却是用程朱理学来说诗,这一点从他对第二章的解释中看得更加清楚。
《诗集传》释第二章结句引程子曰:“玉之温润,天下之至美也。石之粗厉,天下之至恶也。然两玉相磨,不可以成器,以石磨之,然后玉之为器,得以成焉。犹君子之与小人处也,横逆侵加,然后修省畏避,动心忍性,增益预防,而义理生焉,道理成焉。”程子说诗与朱子说诗,如出一辙,皆为引申之词。“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”,就字面而言,就是另一座山上的石头,可以用来磨制玉器,今人也常常引以为喻。然而是否为诗的本义呢,似乎很难说。
再谈今人程俊英关于此诗的解释。程先生在《诗经译注》中说:“诗中以鹤比隐居的贤人。”“诗人以鱼在渊在渚,比贤人隐居或出仕。”“园,花园。隐喻国家。”“树檀,檀树,比贤人。”“萚,枯落的枝叶,比小人。”“它山之石,指别国的贤人。”“毛传:‘榖,恶木也。’喻小人。”她从“招隐诗”这一主题出发,将诗中所有比喻都一一与人事挂钩,虽不无牵强附会,倒也自成一说。
其实,就诗论诗,不妨认为这是一首即景抒情小诗。在广袤的荒野里,诗人听到鹤鸣之声,震动四野,高入云霄;然后看到游鱼一会儿潜入深渊,一会儿又跃上滩头。再向前看,只见一座园林,长着高大的檀树,檀树之下,堆着一层枯枝败叶。园林近旁,又有一座怪石嶙峋的山峰,诗人因而想到这山上的石头,可以取作磨砺玉器的工具。诗中从听觉写到视觉,写到心中所感所思,一条意脉贯串全篇,结构十分完整,从而形成一幅远古诗人漫游荒野的图画。这幅图画中有色有声,有情有景,因而也充满了诗意,读之不免令人产生思古之幽情。如此读诗,读者便会受到诗的艺术感染,产生无穷兴趣。若刻意求深,强作解人,未免有高深莫测之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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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一
有屠人货肉归,日已暮,欻一狼来,瞰担上肉,似甚垂涎,随尾行数里。屠惧,示之以刃,少却;及走,又从之。屠无计,思狼所欲者肉,不如姑悬诸树而早取之。遂钩肉,翘足挂树间,示以空担。狼乃止。屠归。昧爽,往取肉,遥望树上悬巨物,似人缢死状。大骇,逡巡近视之,则死狼也。仰首细审,见狼口中含肉,钩刺狼腭,如鱼吞饵。时狼皮价昂,直十余金,屠小裕焉。缘木求鱼,狼则罹之,是可笑也。
其二
一屠晚归,担中肉尽,止有剩骨。途中两狼,缀行甚远。
屠惧,投以骨。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从。复投之,后狼止而前狼又至。骨已尽矣,而两狼之并驱如故。
屠大窘,恐前后受其敌。顾野有麦场,场主积薪其中,苫蔽成丘。屠乃奔倚其下,弛担持刀。狼不敢前,眈眈相向。
少时,一狼径去,其一犬坐于前。久之,目似瞑,意暇甚。屠暴起,以刀劈狼首,又数刀毙之。方欲行,转视积薪后,一狼洞其中,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。身已半入,止露尻尾。屠自后断其股,亦毙之。乃悟前狼假寐,盖以诱敌。
狼亦黠矣,而顷刻两毙,禽兽之变诈几何哉?止增笑耳。
其三
一屠暮行,为狼所逼。道旁有夜耕所遗行室,奔入伏焉。狼自苫中探爪入。屠急捉之,令不可去。但思无计可以死之。惟有小刀不盈寸,遂割破狼爪下皮,以吹豕之法吹之。极力吹移时,觉狼不甚动,方缚以带。出视,则狼胀如牛,股直不能屈,口张不得合。遂负之以归。
非屠,乌能作此谋也!
三事皆出于屠;则屠人之残爆,杀狼亦可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