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最近的和最远的是东与西,最深的和最浅的是清溪。
最高和最明亮的是日月,最亲近和最疏远的是夫妻。
注释
至:最。八至:此以诗中有八个“至”字为题。
东西:指东、西两个方向。
疏:生疏,关系远,不亲近。
参考资料:
此诗首字“至”字在诗中反复出现八次,故题名“八至”。从内容上说,全诗四句,说的都是浅显而至真的道理,具有深刻的辩证法,富有哲理意味。从结构上说,作者设置了层云叠嶂,前三句只是个过场,主要是为了引出最后一句“至亲至疏夫妻”,专在针砭世情,极为冷峻。
首句“至近至远东西”,写的是一个浅显而至真的道理。东、西是两个相对的方位,地球上除南北极,任何地点都具有这两个方向。两个物体如果不是南北走向就必然有东西区别。所以“东西”说近就近,可以间隔为零,“至近”之谓也。如果东西向的两个物体方向相反,甚至无穷远,仍不外乎一东一西,可见“东西”说远也远,乃至“至远”。这“至近至远”统一于“东西”,是常识,却具有深刻的辩证法。
“至深至浅清溪”,清溪不比江河湖海,一目了然能看到水底,“浅”是实情,是其所以为溪的特征之一。然而,它又有“深”的假象,特别是水流缓慢近于清池的溪流,可以倒映云鸟、涵泳星月,形成上下天光,令人莫测浅深,因此也可以说是深的。如果说前一句讲的是事物的远近相对性道理,这一句所说的就是现象与本质的矛盾统一,属于辩证法的不同范畴。同时这一句在道理上更容易使人联想到世态人情。总此两句对全诗结穴的末句都具有兴的意味。
“至高至明日月”,因为旁观者清,站得高望得自然就远看得自然明朗。日月高不可测;遥不可及,这个道理很浅显。这第三句,也许是最肤浅的。“高”是取决于天体与地球的相对距离,而太阳与月亮本不一样。“明”指天体发光的强度,月亮借太阳的光,二者更不一样。但是日月同光是人们的感觉,日月并举是向有的惯例,以此入诗,也无可挑剔。这个随口吟出的句子,在全诗的结构上还有其妙处。警句太多容易使读者因理解而费劲,不见得就好。而警句之间穿插一个平凡的句子,恰有松弛心力,以便再度使之集中的调节功能,能为全诗生色。诗人作此句,应当是意在引出下句。
前三句虽属三个范畴,而它们偏于物理的辩证法,唯有末句专指人情言之,是全诗结穴所在——“至亲至疏夫妻”。因为夫妻是没有血缘的亲人,在一起就是一个人,分开则形同陌路,甚至老死不相往来有之。当代某些学者试图以人的空间需求来划分亲疏关系。而“夫妻关系”是属于“密切空间”的,特别是谈情说爱之际。从肉体和利益关系看,夫妻是世界上相互距离最近的,因此的确是“至亲”莫若夫妻。然而世间的事情往往是复杂的,伉俪情深固然有之,貌合神离而同床异梦者也大有人在。夫妻间也有隐私,也有冲突,也有反目成仇的案例,正所谓“爱有多深,恨有多深”,不相爱的夫妻的心理距离又是最难以弥合的,因此为“至疏”。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夫为妻纲,男女不平等的地位造成了夫妻不和谐的关系;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造成了没有爱情的婚姻,而女子的命运往往悲苦。这些都是所谓“至疏”的社会根源。如果说诗的前两句妙在饶有哲理和兴义,则末句之妙,专在针砭世情,极为冷峻。
这首诗和一般讲究起承转合的诗不同,这诗语言淡致,和唐代诗僧王梵志的诗一样平白如话,但平中见奇绝。
诗的前三句是个过场,其存在是为了衬托最后一句。层云叠嶂,前三句过后,才显出最后一句峰峦。“至亲至疏夫妻”这话满是饱经人事的感觉,比一般的情诗情词要深刻得多,可算是情爱中的至理名言。夫妻间可以誓同生死,也可以不共戴天。这当中爱恨微妙,感慨良多,寻常年轻小姑娘想说也说不出来,必得要曾经沧海,才能指点归帆。 或许正是看透了这些,李冶才宁愿放纵情怀。因此,即使隔了千年,也依然能引起人们的共鸣。
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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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冶(?---公元784年),字季兰(《太平广记》中作“秀兰”),乌程(今浙江吴兴)人,后为女道士,是中唐诗坛上享受盛名的女诗人。晚年被召入宫中,至公元784年,因曾上诗叛将朱泚,被唐德宗下令乱棒扑杀之。李冶的诗以五言擅长,多酬赠谴怀之作。宋人陈振孙《直斋书录解题》著录《李季兰集》一卷,今已失传,仅存诗十六首。
会于向,将执戎子驹支。范宣子亲数诸朝。曰:“来,姜戎氏。昔秦人迫逐乃祖吾离于瓜州,乃祖吾离被苫盖,蒙荆棘,以来归我先君。我先君惠公有不腆之田,与女剖分而食之。今诸侯之事我寡君不如昔者,盖言语漏泄,则职女之由。诘朝之事,尔无与焉!与,将执女。”
对曰:“昔秦人负恃其众,贪于土地,逐我诸戎。惠公蠲其大德,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,毋是翦弃。赐我南鄙之田,狐狸所居,豺狼所嗥。我诸戎除翦其荆棘,驱其狐狸豺狼,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,至于今不贰。昔文公与秦伐郑,秦人窃与郑盟而舍戍焉,于是乎有肴之师。晋御其上,戎亢其下,秦师不复,我诸戎实然。譬如捕鹿,晋人角之,诸戎掎之,与晋踣之,戎何以不免?自是以来,晋之百役,与我诸戎相继于时,以从执政,犹肴志也,岂敢离逷?今官之师旅,无乃实有所阙,以携诸侯,而罪我诸戎。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,贽币不通,言语不达,何恶之能为?不与于会,亦无瞢焉。”赋《青蝇》而退。
宣子辞焉,使即事于会,成恺悌也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