盛夏挟骄阳,于以搆炎熯。歊尘坌天盖,烈御煽云汉。
稻颖茁然秀,涸流不胜灌。田畯恤岁功,释耒共愁叹。
太守忝农使,闭阁重惭惋。曾是谬政纲,曾是滥囚犴。
一食三失匕,冀亦思过半。驰祝诉群望,愿以身塞谴。
先帝隐民癠,致和格灵变。图龙著绘法,令甲布州县。
愚计不知出,奉行安敢慢。外日筑层坛,丙夜封舒雁。
奉匜再三跪,信辞靡虚荐。幸勿为龙羞,敢不报神眷。
翼日耿弗寐,徂野视宵奠。幽血粲静蠲,执事便传赞。
薄诚蒙昭享,距跃私自忭。回车未及税,云油默焉遍。
穷海遂涔涔,笼山兹漫漫。旱麓众卉苏,焦原暍氛散。
寸苗蔚如揠,新波鳞欲涣。何意一溉窘,有望千箱衍。
揆予乏嘉绩,圣诏仰成宪。恤祀神罔恫,昏作人胥劝。
抒藻拙言词,窃用慰群掾。
宋祁(998~1061)北宋文学家。字子京,安州安陆(今湖北安陆)人,后徙居开封雍丘(今河南杞县)。天圣二年进士,官翰林学士、史馆修撰。与欧阳修等合修《新唐书》,书成,进工部尚书,拜翰林学士承旨。卒谥景文,与兄宋庠并有文名,时称“二宋”。诗词语言工丽,因《玉楼春》词中有“红杏枝头春意闹”句,世称“红杏尚书”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